应急工作要以交通运输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和健全交通运输系统主体应急预案、配合市政府执行任务的运力保障预案、系统内各行业各单位的专项子预案,建立统一指挥、专项负责、责任到人、处理得当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模式。整合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所有运力保障和应急保障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准备一批统一管理、质量过硬、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应急保障运力资源;建立一批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交通运输行业决策咨询专家组织,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集体联动,各自发挥作用,科学解决问题。
1.5.6 公众知情,群防群救
预测到即将发生公共事件或发生公共事件后,要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通报一定范围内知晓;对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通过社会媒体向社会公开,避免谣传的信息先入为主扰乱公众视听,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对于需要全社会人民群众共同协防控制的公共事件,要及时向人民群众传达正确的处理办法,做到群防群救,防止不法分子借机生事,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1.6 适用范围
1.6.1 本预案适用于市交通局、公路局,宝安区交通局、龙岗区交通局以及市交通系统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经营企业、交通公共场所和交通工程建设工地等。
1.6.2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配合市政府执行应急工作任务,用于深圳市交通系统公路、港航运输、民航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政物流、机动车服务、城市公交、出租车、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等交通领域所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3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分类分级
2.1 交通系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2.1.1 深圳市突发社会公共事件
深圳市突发社会公共事件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内突然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有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2.1.2 深圳市交通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深圳市交通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含市公路局,宝安区交通局、龙岗区交通局)、各事业单位、各经营企业、各交通场站(公路、水路、航空),交通系统公路运输、港口航运、航空运输、邮政物流、铁路运输、机动车服务、城市公交、出租车、交通基础设施管理、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等行业领域发生的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恐怖事件、核电事故、行业从业人员集体过激行动、主干道路不畅、重要节假期(含黄金周、春运)运力紧张、重大活动现场运力紧张、行政执法冲突、公共卫生(如非典、禽流感等)等公共事件。
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2.2.1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小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通行业稳定、社会稳定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相关处室、基层单位和企业能够处置的事件。
2.2.2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业稳定、社会政治稳定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要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和企业调度有关资源,必要时由市交通局相关专项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行业稳定、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交通局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调度市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取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3.1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3.2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2.3.3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2.3.4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4 分级规范
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参照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