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准入标准,加快提升产业水平
钢铁行业全球竞争的特征日益显现,技术、产品、质量已经成为取胜的关键。为迅速而彻底地遏制低水平盲目扩张势头,要不断完善全省钢铁行业准入标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准入标准。对新建钢铁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实行核准、备案制度。未经合法程序核准、备案的项目,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和窝点,一律依法查处。对清理整顿后属于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1791号、1822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一律不予恢复建设。在产业布局上,坚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除报经国家核准外,不单独批建新的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在发展模式上,坚持依托有条件的现有企业,结合兼并、搬迁,在水资源、原料、运输、市场消费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改造、扩建,并使主要技术装备分别达到烧结机180平方米、焦炉炭化室6米、高炉1000立方米、转炉120吨、电炉70吨等准入条件。在能力调控上,坚持新增能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控制全行业产能过度扩张。
——适时适度地提高本省准入标准。根据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发展水平、发展条件和区位特征,会同土地、环保等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实施与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品方案相挂钩,“南高北低、梯度排列”,体现节约用地、清洁生产、循环发展要求的供地政策、排污政策。除苏北地区执行国家基准政策外,苏中地区和苏南地区原则上均实行不同程度的“上浮”政策。
(四)制定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发展模式
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既取决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也离不开政策措施的引导。要围绕实施产业政策,切实加强产业政策与财政、货币、土地、环保、外资政策的相互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引导全省钢铁企业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本省实际,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型企业集中布局、相互联合、内外兼顾的新型发展模式。
——财税货币政策要体现“助大做强、助特做精”的政策导向。要以补助、贴息、税费减免,扩大授信、增加贷款、组织贴现、下浮利率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骨干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过程连续化、紧凑化、高效化,上水平、上品种、创名牌。积极发展市场短缺、依赖进口的车船用板、管线用板、桥梁用板、压力容器用板、家电用板等高档宽幅专用板材,大规格棒材、管材,轴承钢、弹簧钢、齿轮钢以及汽车轮胎钢帘线等特钢产品和金属制品,走“高、精、尖、特”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道路。
——土地环保政策要充分体现“项目进园、集群发展”的政策导向。通过土地预留、限供、不供等区别对待的土地管理措施,通过排污限额向已经依法设立、具备集中处理能力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倾斜的政策,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钢铁骨干企业围绕重点优势产品,吸引社会投资同步建设深加工项目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凡属同步建设、集群式配套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优先核准、备案,国土部门优先满足用地需求,环保部门优先办理环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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