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钢集团,依托重点项目,发展特钢产品,加速结构转型。在积极开发利用转炉无渣出钢技术、低铝洁净钢精炼技术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苏北地区工业化进程加速、特钢产品需求增加的机遇,积极吸引“长三角”地区机械加工优势企业“过江北上”,增强特钢产品深度加工能力,巩固优质弹簧钢、轴承钢、齿轮钢等特色产品优势,加快发展特种大规格棒材。到2010年,初步形成200万吨特钢生产能力,基本完成普钢企业向特钢企业的战略性结构转型。
(二)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购并淘汰
市场经济条件下,钢铁行业属于寡头竞争行业。针对宏观经济管理已由直接为主转向间接为主,企业设立前置性行政审批逐步取消、简化,企业个数还有可能增加的客观实际,为有效避免产品雷同,避免发生同质、无序、恶性竞争,避免社会财富重大损失,“十一五”期间,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鼓励并大力推进钢铁企业收购兼并。
——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有序退出劣势企业。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有进有退、进退有序”的原则,及时调整并确定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发展方向。对于在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大,竞争能力较差、发展前景不明的中小型钢铁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份,要依照法定程序,以挂牌、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向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依法转让,促进企业重组。
——调整电力资源配置政策,有效控制劣势企业。基于省情和原料结构,以电炉钢为主的短流程工艺仍将是全省钢铁工业的重要选择之一。对未按国家规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继续生产淘汰产品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供措施,限期淘汰;对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单位能耗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实行限供措施,限期更新;对焦炉系统采用干熄焦装置,高炉系统配建炉顶压差发电装置,炼铁系统采用直接还原或熔融还原技术,炼钢系统采用全连铸、溅渣护炉技术,轧钢系统采用连铸坯一火成材、热装热送工艺,以及采用蓄热式燃烧技术,利用自备电站有效集成各类可燃气体和蒸汽,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实行优先供给、保障供给,促进发展。
——调整政府采购准入政策,严格限制劣势企业。依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污染排放是否达标、资源消耗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作为参加政府采购的准入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政策,及时淘汰劣势企业。对地处城区以及主城区规划范围的劣势钢铁企业,要采取调整土地用途、限期搬迁等措施,促进劣势企业“退二进三”,或者异地兴办其他非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