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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不得擅自更改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等项目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市、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举办单位应及时刊播相关声明,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 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会前对场馆出入通道、消防器材、电器及线路等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重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对参会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对参会单位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书面总结报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派人或委托全省性人才交流会拟举办地的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对交流会的组织举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举办名称冠以全省性称谓、跨省辖市称谓以及面向全省、跨省辖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网上人才交流会,参照本办法审批程序执行,审批条件另行规定。
  举办名称冠以全国性称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称谓,以及面向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现场或网上人才交流会,报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举办名称冠以全市(省辖市)性称谓、跨县(市)称谓以及面向全市、跨县(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现场或网上人才交流会,由各省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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