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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
(苏人发[2005]16号 2005年7月8日)


各市、县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第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省性人才交流会是指名称冠以“江苏”、“全省”等全省性称谓或“苏南”、“苏中”、“苏北”、“沿江”等跨省辖市称谓以及面向全省、跨省辖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现场人才交流会。
  第三条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为:
  (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所属人才流动机构;
  (二)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三)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或社会团体;
  (四)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其它组织。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二)有8名以上(含8名)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取得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原则上在申请单位所在地举办。申请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地市、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可以由一个部门、机构举办,也可以由一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明确一家有举办资格的部门或机构为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提出举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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