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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改革工作机制加快体制创新的意见

  (四)改革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1.列入改革计划的全市性综合改革和重要的专项改革,方案需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其中,方案需市改革办把关的,市改革办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未列入改革计划的专项改革,方案报市改革办备案。
  2.市改革办对各牵头部门组织拟订的改革方案,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是否遵照了本意见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尤其是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程序。对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责成牵头单位改正。
  对涉及面广、影响大、利益矛盾突出、意见严重分歧的重大改革,市改革办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可再组织听证和专家评审、论证,或提请市委决策咨询委员会研究论证。
  3.根据本市改革创新实际情况,需要变通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改革方案,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相应规定并颁布实施。
  (五)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改革创新方案经批准后,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和分工,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
  1.全市性的综合改革,一般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先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总结完善后再全面推广。
  2.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改革项目,由改革方案所明确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各区提出的改革方案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
  3.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革方案实施,确保改革“不走样”;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4.各牵头单位要在改革实施6个月后,将改革的进展情况、出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改革的效果和干部群众的反映等情况,按规定报送市改革办。
  (六)总结和评估
  1.每年年底,市改革办要对全年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是改革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重要改革项目进展情况,改革的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要将上述内容形成专题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建立改革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和后评估制度。列入改革计划的改革项目实施一年后,启动后评估机制:改革的牵头单位要开展对改革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相关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抽样调查,对主要改革项目的实际效果和成本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并将分析评价报告报送市改革办存档;对影响长远的重大改革,市改革办可视情况组织进行跟踪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三、强化监督,加大投入,为改革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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