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指定承担本部门改革工作责任的专门处室,不另设改革工作专门机构。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务实高效地抓好改革创新。改革项目的牵头部门和参加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改革工作组,明确分工和责任,主动与参与单位协商沟通,认真调研,反复论证,扎扎实实地推进改革。各参与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选派得力人员参加调研和方案起草,为改革方案的咨询论证提供必要协助,共同为完成承担的改革项目任务而努力。
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市改革办和各区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思路、统一步调,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建立改革项目联系人制度。各牵头部门要为每项改革确定一名联系人,并将负责该项改革工作的领导、参加人员、进度安排以及联络人的信息等报送市改革办。联络人要将改革的进展情况、碰到的问题及时与市改革办沟通、联系。
二、明确程序,规范操作,高质量地推进改革创新
为提高改革创新的水平,切实增强改革工作的透明度与社会公众参与度,逐步将改革创新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改革真正收到实效,必须走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之路。为此,改革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改革项目的提出和确定
1.尊重广大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进一步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拓宽改革项目的提出和建议渠道。鼓励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以及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积极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市改革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可能吸收采纳。
2.各区和各部门提出需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的改革项目,需在确定项目前向市改革办书面申报。申报要明确项目名称,主办(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参加人员,改革的必要性、目标和主要内容,工作进度安排以及经费预算和来源等内容。
3.政府相关部门未提出而确有必要进行改革的事关全局的项目,可由市改革办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改革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市改革办对改革项目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提出是否列入全市年度改革计划的初步意见。凡涉及到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改革项目,在项目确定前应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市人大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年度改革计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