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2006年1月1日起,市环保部门负责登记用于维修用途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使用情况。市工商、质监部门配合。
(四)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监管
1.登记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单位,并督促其制订淘汰方案。
2.组织开展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的制冷剂替换示范项目,推动全市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CFCs类制冷剂的替换工作。
3.对因不具备替换和改造条件、需继续使用CFCs类制冷剂和需要维修补充CFCs类制冷剂的申请进行审核。
上述三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市质监、贸工、发展改革部门配合。争取于2007年6月底前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中提前淘汰CFCs类制冷剂,并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
(五)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
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提倡优先使用本市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并在替代产品成熟后,逐步替换成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的替代产品。市环保局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六)制冷维修行业的监管
1.自2006年1月1日起,市交通部门负责督查汽车空调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配备使用专门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减少CFCs排放工作,禁止维修企业维修使用替代制冷剂的设备时重新充灌CFCs类制冷剂。
2.工商部门负责督查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配备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工作。结合年审和兄弟部门对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使用CFCs类制冷剂监督检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七)CFCs类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的建设
为更好地储存CFCs类制冷剂并加强监管,应研究设立市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争取早日建成。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贸工、质监部门配合。
(八)汽车报废行业的监管
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督查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应当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责令其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交市CFCs类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不得排入大气。市环保、贸工、质监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