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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5年9月1日 深府办[2005]105号)


  《深圳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


  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目标,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印发〈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环发〔1999〕260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深圳市制冷行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全氯氟烃(CFCs,俗称氟里昂)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步伐。自2005年9月16日起,在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领域逐步开展CFCs类替代产品全面更换工作,争取在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维修和必要用途之外的CFCs消费,争取不在本市销售CFCs类制冷剂以及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市环保部门负责制订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及其替代产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市贸工、质监部门配合。
  (二)生产领域的监管
  1.自2005年9月16日起,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我市新设生产CFCs类制冷剂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把关,不予立项。市工商、贸工、环保部门配合。
  2.自2006年1月1日起,市质监部门负责督查我市现有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生产企业不再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工作。市贸工、发展改革、工商、环保部门配合。
  (三)流通领域的监管
  1.自2005年9月16日起,市工商部门负责督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再销售CFCs类制冷剂产品(维修用途除外)和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工作。市质监、环保部门配合。
  2.自2005年9月16日起,市建设部门负责督查新建大型建筑工程不得安装使用含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设备工作。市质监、环保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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