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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当地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和退休金标准,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60号),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发〔2004〕14号)规定的确保发放的标准认定。
  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按月支付给地方政府指定机构,由指定机构按月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按月予以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地方国有企业,其中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市及市以下国有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金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拨付。中央困难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今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执行国家、省及当地政府出台的调资政策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一并执行,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计发。
  四、已关闭破产企业和已转制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的解决原则
  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属于中央下放煤炭、有色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破产过程中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其他破产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和破产过程中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金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拨付。
  各地国有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转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转制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金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拨付。
  五、今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教师待遇的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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