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
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事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偏低。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施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构建和谐辽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各司其职
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分离过程中涉及教师待遇问题有关认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已关闭破产、已转制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统筹外项目的认定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应享受地方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标准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国有企业支付能力和盈亏状况的认定工作。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范围、待遇标准及发放
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所任教的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在职教师是指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