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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九)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十)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软件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依法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机构;
  (十一)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第六条 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登记时,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应为其办理。
  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二)反担保抵(质)押合同;
  (三)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对担保机构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和办理业务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并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和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为担保机构提供与担保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
  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年检等信息;
  (二)各级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
  (三)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
  (四)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时,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部门应为担保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
  (二)有关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担保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和信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各级银监部门应当指导各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担保机构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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