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
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5]8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地税局、工商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分局、国税局、证监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和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的精神,落实“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