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处理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和报送业务报表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损害中小企业利益,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和计分表
2.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申请表
3.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
4.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
附件1: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综合评价中建立以“担保业绩、风险控制能力、规范运作、无形资产”等四个方面、十六项指标为主要内容的百分制评审指标体系。
一、担保业绩34分
1、近两年累计担保的中小企业客户数。不超过10户的,不得分;超过10户后,每户0.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10分。以担保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2、近两年为中小企业累计担保总额。低于5000万元部分,不得分;超过5000万元后,每2000万元计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14分。以担保机构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3、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客户数。每户1分,不超过5分。“成长性中小企业”是指担保融资后的中小企业在企业规模、企业素质、市场占有、社会贡献等方面有明显的提升。以被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上述四个方面的证明资料为评判参考。
4、扶持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担保后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数不超过10户的,不得分;超过10户后,每户0.1分,本项总共不超过5分。以获得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卡打印记录或银行证明为准。
二、风险控制能力28分
1、管理制度体系。能提供书面的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上述管理制度、资料为评判参考。
2、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能提供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简历表和人力资源结构分析,本项总共不超过6分。依据上述资料为评判参考。
3、风险处置能力。能提供代偿业务分析报告和追偿业务分析报告以及代偿率(最近两年代偿总额/近两年应解除担保总额)和追收率(最近两年追收总额/近两年代偿总额)的,最多可得6分。未发生代偿情况的得5分。依据上述资料为评判参考。
4、担保成功率(100%-近两年代偿总额/近两年应解除担保总额)。不超过95%,不得分;超过95%后,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2分;本项总共不超过10分。依据会计、业务报表和银行证明等为评判参考。
三、规范运作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