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向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社会效益明显。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
(二)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见附件3);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累计额的证明材料,如机构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打印的资信记录或由银行出具的证明等;
(四)提供上年度或上期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材料;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资产负债状况和利润状况审计报告;
(六)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如被担保的中小企业担保后职工人数、销售总额、税收总额的增加数的证明材料等;
(七)近3年内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和证明本机构在国内、省内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第六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由1家担保业务合作银行和2家中小企业填写推荐意见。
第三章 确认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确认标准。示范单位的确认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融资业绩、服务能力和社会形象为主要内容,以《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见附件1)为标准进行确认。
第八条 确认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三) 省中小企业局收齐申报资料后,转交示范单位评委会,由评委会按《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对各市推荐的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和排序,提出评审意见和初步评定结果;
(四)联席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评委会成员,到申报单位核实情况;
(五)初步评定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员成员单位确认和公布。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在媒体和南方担保网(http://www.nfdb.org.cn)上公布确认为示范单位的担保机构名单,提高其知名度。
第十条 示范单位参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计划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示范单位应起楷模作用,遵纪守法,体现和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意图和调控要求,接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策监管和业务监管。
第十二条 示范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由联席会议决定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并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