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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中小局)[2005]6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和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负责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确认工作。上述七部门组成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单位确认的组织、协调工作。
  由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牵头,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省企业联合会、省私营企业协会和省银行业公会,各派代表组成示范单位评委会(评委成员为5-9人),负责示范单位的评定。评定结果报联席会议确认。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综合服务机构负责当地示范单位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三条 对确认的示范单位,采取每2年重新确认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可自愿申报示范单位的确认:
  (一)机构依法成立,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按规定办理备案,并按规定报送业务报表和资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近2年内暂无发现偷逃骗抗税的问题”的证明;
  (二)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2年内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总额1亿元以上,目前机构经营运作正常,没有逃废债务的记录;
  (三)具有相应的担保专业队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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