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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4月、9月为报名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定。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时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自定。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者,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没有工作单位的,在生活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
  五、考试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的批复,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费每科50元;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费每科65元。
  六、考试试卷及保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省统一考试试卷,考试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组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的财政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确保每场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全省统一开考前10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早擅自拆封。
  七、评卷及发证
  (一)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试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集中本地区试卷,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统一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并将本地区的成绩盘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公布成绩,公布方式由各市自定。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情况确定当次考试合格分数线,各地按照分数线发放成绩合格证明。具备免试《会计基础》的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不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须《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同时合格才能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设为2年。考试合格,按属地原则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所持成绩合格证明和会计类学历(或学位)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不超过2年的条件。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统一采用省财政厅开发的考试考务系统,考试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发放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八、考点及考场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设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教室。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不得超额安排。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机房,应通风良好,有良好的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防电击的措施。设备必须齐全,除打印机外,应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去湿机等,以保证电脑正常运行。
  附则: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3、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4、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5、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6、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附则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则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三、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各级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四、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五、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10、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2、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3、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4、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5、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6、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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