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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
  (一)持证人员死亡的;
  (二)持证人员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依法被撤销的;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作出注销的人员,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申请补办的,按属地原则办理,申请人需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三十九条 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管理软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深圳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财政厅2001年5月24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1〕23号)、2001年5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粤财会〔2001〕25号)、2001年7月18日发布的《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粤财会〔2001〕33号)、2002年5月22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会〔2002〕13号)、2002年9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粤财会〔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考,全省考试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各项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点及考场,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即《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分开进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三、报考对象范围
  (一)不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的,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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