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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一)、(二)、(四)、(五)项,以及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请日止2年内(含2年)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有疑问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证书认证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3、4),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发现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自离开会计工作岗位满6个月之日起90日内,填写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单位应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情况表”(见附件6),连同师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培训场所、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报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具备与财政部门的培训要求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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