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要求
(一)大力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重点地区镇村要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进口商品运输、装卸、存放、收购、销售的有关规定,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反走私法纪观念,消除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走私无害论的错误认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自觉做到不购买走私物品。要抓住休渔期、企业(车、船)年审换证、专项治理、联合行动等有利时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对曾经进行过走私及相关违规行为的人员,要重点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要力求通俗易懂,法律、政策界限清楚,并做到家喻户晓。宣传教育的渠道、形式要多样化,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地方要逐步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和警示牌。
(二)加强沿岸重点地段的防范工作。重点地区镇村要协同海关、边防等部门,认真开展对海、河沿岸走私货物上岸地的防范工作。定期对辖区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对发生过或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码头、岸点要专门建立档案,明确监控防范的重点,落实监控责任。对频繁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地段、部位,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如发展信息人员、建立固定值勤点、设置监控设施或防范障碍、组织巡逻队伍巡查等,落实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市场和进出口企业的监管。重点地区镇村要协调、督促经贸、工商等主管部门做好净化市场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进口商品销售门店、市场进行检查,坚决查禁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建立进口商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对有走私贩私行为和直接、间接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服务的其他违法、违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协调、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落实监管工作。大力支持和配合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对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加强监管,促进有关企业守法经营。
(四)加强运输工具(人员)管理。重点地区镇村要协调、督促车船主管部门加强对运输工具(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拥有本辖区港籍(含挂靠)船舶以及辖区内船舶修造厂点进行检查,建立辖区船舶档案和有走私行为的船舶档案。加强对参与走私的船舶所有人的教育,规范对农(渔)民自用小型船舶的管理。协助、配合查处走私专用船舶、“三无”船舶、违规超马力高速摩托艇及上述船舶聚集点、修造点。加强对货运、客运站场及其运输车辆、车主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进口车辆及参与私货运输的车辆,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
(五)切实改善缉私执法环境。重点地区镇村要积极支持、配合缉私执法活动,防止发生抗法事件;对发生的抗法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创造良好的反走私执法环境。加快镇村经济建设,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逐步增加群众经济收入,提高群众抵制走私的自觉性。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