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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省属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企业应当做好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分工协作,并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资质条件应当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30名(含30名),前三年平均业务收入在全省事务所排名前10名以内;资产总额在50-1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20名(含20名),前三年平均业务收入在全省排名前20名以内。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2004年省国资委确定的20户事务所。
  为严把审计质量关,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监管企业主审工作不应超过二家,以保证集中力量按时、优质完成审计任务。
  因特殊情况无法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的,应在11月15日前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省国资委审核,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采取企业推荐中介机构,省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省国资委通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统一工作要求,省国资委可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省国资委可要求企业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二)省国资委将建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通报或者限制其此项业务。
  (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省国资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情况,通知企业支付审计费。付款金额、方式由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提前支付审计费用。
  四、切实加强财务决算编审组织工作
  各省属企业应认真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三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四是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省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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