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委制定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表(一)
2.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表(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
第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所出资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处理;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由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机构配合,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处理法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