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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政办发[2005]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正在扩大蔓延,国内一些地区也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我省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正值候鸟迁徙季节,我省既是候鸟的迁徙过渡地带,又是候鸟的越冬地,家禽的市场消费量和流通量也较大,外疫传入的机率很高。一旦发生疫情,传播速度快,扑灭难度大,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本地的预案进行充实、完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冬季可能出现的疫情。要做好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各种应急物资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储备。应急物资储备:省级不低于100万元,应具备处理三起疫情的能力;市级不低于30万元,应具备处理两起疫情的能力;县级不低于10万元,应具备处理一起疫情的能力。要充实应急预备队伍,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重大疫情的处置能力。
  二、加大免疫力度,强化免疫监测。要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相结合的制度,全面加强蛋禽、水禽、种禽场等重点地区、重点场户和散养户家禽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及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免疫质量,对免疫不合格的禽群必须进行补免。要认真安排好疫苗的供应工作,加强对疫苗市场和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质监、公安、畜牧部门配合,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疫苗的行为。目前疫苗由农业部统一调拨,省级负责统一供应,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发放。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对接种免疫疫苗和消毒药品经费补助的配套政策。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解决,其中,中央补助25%,省财政补助50%,市财政补助25%;消毒药品经费由省财政补助60%,市财政补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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