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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推进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在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工商、土地、房屋、税务登记等收费项目,市、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中有关收费实施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二)在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过程中,正在建设的天然气项目,按原投资渠道不变,继续施工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应确保安全、平稳供气,做好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不得突击增加职工和突击提拔任用领导人员;不得突击分配财物和转移资产。因工作需要确需人事变动的企业,须报经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抄送市经委备案。
  (三)经改革重组进入重庆燃气集团的区县(自治县、市)子公司,保留原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的注册地点,就地纳税。
  (四)市再就业办可在市再就业基金中给予改制企业适当补助,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企业历年欠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保险费)。
  五、明确职责,加强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重庆市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重庆燃气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部门,推动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
  (三)重庆燃气集团要成立天然气体制改革工作机构,负责按计划完成改制的天然气(燃气)公司资产重组工作。
  (四)市国资委负责制定资产评估工作原则,并指导、督促和检查资产评估工作。为提高效率,确保各天然气(燃气)公司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公正性,对第一步重组整合的7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由市城市天然气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中介机构,统一评估原则,以200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实行统一评估。第二步重组整合的地方城市天然气(燃气)公司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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