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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一)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相结合。各地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加强中低产田改造,确保退耕农民有足够的口粮田,决不允许搞全退户。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安排在退耕还林重点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都要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主要用于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和坡改梯改造工程建设。财政扶贫基金、以工代赈基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只要有条件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做到统筹使用。
  (二)与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搞好节柴灶、薪炭林建设。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具备发展沼气和节柴灶条件的退耕还林地区,要优先安排建设投资。
  (三)与生态移民相结合。各地要积极探索生态地位重要、生态脆弱和不具备生存条件地区退耕农民易地安置的途径,实施生态移民。除国家重点扶持外,地方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活生产问题,努力实现移民脱贫和生态保护的“双赢”目标。
  (四)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各级可适当给予投资补助。有关金融机构要支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开发,扩大贷款规模,增加扶贫贴息贷款力度。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工商企业参与退耕还林的后续产业开发,增加农民就业机会。
  (五)与畜牧业发展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尽快在退耕还林工程区全面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逐步改变传统的放牧方式。要通过优化畜种结构、科学饲养管理、扩大林草间作面积等措施,大力普及舍饲圈养,促进畜牧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三、进一步明确政策,稳步推进我省退耕还林工作
  (一)合理确定退耕还林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退耕还林工程的重点是黄河中游、淮河上游和南水北调干渠沿线水土流失严重、坡度在15°以上的坡耕地。各地要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重点区域和范围,科学编制退耕还林规划。
  (二)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行为。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法规和政策,从合同签订、任务安排、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张榜公示、政策兑现到后期管护等全过程,严格操作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国家计划之外盲目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未经林业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不得兑现补助粮款。
  (三)坚持退耕还林基本原则和要求。各地实施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坡度小于15°的坡耕地不安排退耕;营造生态林的比例不得小于80%;必须坚持农民自愿退耕的原则,严禁强迫农民退耕;严禁在基本农田和水利、河务部门规划的行洪、滞洪区内实施退耕还林;尚未承包到户的机动地、休耕地和国有土地以及毁林开荒的土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兑现的范围;坚持“退一还二”政策,享受退耕地粮款补助的,必须在当地政府安排的荒山荒地上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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