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9);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备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六)相应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七)油库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八)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申请人向所在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统一报省经贸委。
第十四条 仓储企业申请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登记表一式3份,其它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二)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自有油库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相应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水运码头平面示意图;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成品油经营设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七)《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9)。
第十五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第(一)项材料一式3份,其它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若提供《临时用地许可证》,我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注明有效期,有效期的截止日不超过《临时用地许可证》注明的截止日;申请人在有效期满前30日应再次提供符合土地管理的有关材料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按原申请程序换证。
(六)《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10);
(七)与合法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合法成品油批发企业出具的同意供油证明。
2005年3月25日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还应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