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第七条 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条件经常性核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福建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福建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必须具备《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条件。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
  (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3、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供船舶安全靠泊的设施;
  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即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三)加油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2、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
  4、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2、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可供支配的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送油车;
  4、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经贸委提供下列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经省经贸委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时间。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表7);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