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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2日)修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


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4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油点包括:
  1、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2、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船(以下简称加油船);
  3、向除机动车、船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二章 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经常性核查;负责对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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