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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通知

  四、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组织的作用。各地劳务派遣组织要加强与就业和培训机构的紧密衔接,及时掌握农村需转移就业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将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一条龙”服务作为劳务派遣重要工作内容来抓。
  五、强化山海和省际劳务协作,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要按照政府搭台、市场推动的思路,大力加强省内山海和省际劳务协作工作,构建共赢、互利的劳务协作工作网络。鼓励在劳务输出地建立劳务基地,组织“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积极扩大合作领域,开展包括技能培训、组织输送、跟踪管理、劳务代理、社保接续、维护权益等全方位合作,促进经济共同发展。继续做好农村“一户一就业”工作,以“技能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增收脱贫一户”为目标,重点促进农村低保户和失地农民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就业。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服务网络。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网络,逐步将劳动力市场网络延伸到所有乡镇、街道。逐步形成联接城市农村,省内省外信息充分传递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要开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推荐诚信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净化劳动力市场,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每年春节后,要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秩序。
  七、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对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有关业务经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要求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的有关规定,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中予以安排。农民工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负担。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结构,合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对农民工输出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乡镇,上级财政(含省级)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区、街道、乡(镇)解决农民工管理工作经费不足问题,缓解基层财政的困难。
  八、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重点行业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维护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时、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同时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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