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通知
(闽政办[2005]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精神和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部署,优化我省用工环境,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将多渠道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全省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省委、省政府将加快统筹城乡就业摆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对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市劳动力需求,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职责,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2005年至2010年,全省力争多渠道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170—200万人。其中,2005年转移就业30万人;2006至2010年,转移就业140-170万人。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制,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做好对包括进城就业农民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就业服务平台和管理队伍的建设,通过整合资源,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场所,统筹做好城乡(含农民进城就业)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并向村(居)委延伸,逐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要通过建立农村劳动力台账,摸清农村劳动力资源底数,有针对性的开展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和维权等综合服务。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将进城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
三、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认真落实《2004—2010年福建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鼓励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到劳动力输出地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大力组织进城就业农民参加“定单”、“合同”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