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2.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或经公开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政府采购领导机构,应事先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3.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应及时将上述采购方式审批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查。
(四)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以上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自行组织采购的招标文件编制费、评审专家劳务费等费用列入项目采购预算。
(六)省直各部门所属科研机构采购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检验检测设备,可比照第十九条(一)、(二)、(五)款规定办理。其中,检验检测特殊设备的采购方式可比照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
《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厅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省监察厅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定期考核;依法严格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登记备案及日常监管;加大对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
第二十二条 健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有关人士为省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及时将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