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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5]70号 2005年8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和首都地区的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教育、新闻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落实工作。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要求,排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时间表,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到位、落实效果不好的部门和单位,当地政府要通报批评,限期落实。对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省将派出督导组,检查各地的落实进度和效果。
  二、严格政策,全面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摸底,全面掌握城镇退役士兵的详细情况。所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对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所有未按政策落实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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