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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社会投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机构。其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在核准的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依法自主经营,履行纳税义务。社会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时,政府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
  (三)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四)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分类原则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和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对市区内医疗机构逐一核定管理类别,分别确定政府所属医疗机构、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数量,落实有关政策,并严格实施监管。
  (五)为保障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设区市在实施分类管理时,政府所属医疗机构和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成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
  四、调整城市医疗服务结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调整城市医疗服务结构的重点是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合理、配合密切、互为补充、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大城市医疗卫生资源调整力度。按照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对现有城市一级和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即政府所属、部门所属和国有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逐步进行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原则上每个街道或每3-5万人口设立一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技术指导、诊疗服务、人员培训、双向转诊等方面的有效合作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费用。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区级政府属地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制定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各方面力量,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落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加强政府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并对其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人才培养所需经费给予必要支持。
  (四)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自付比例应低于二、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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