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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5修订)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1995年9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和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 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者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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