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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和生活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移民后期扶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批准界定的水库淹没影响区、工程占地区和移民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移民。
  第三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设计报告由负责组织编制移民实施规划设计报告的地方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设计报告认真抓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经过后期扶持,移民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需要延长扶持时间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商项目法人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库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产门路,并在安排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等各类资金时,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予以优先照顾。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费。移民补偿补助费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概算投资。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移民生活补助费、独立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监理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移民补偿补助费按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管理。移民后期扶持费属于政府规费收入,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包括:国家拨入的库区建设基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从水电发电成本中提取的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提取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涉及移民生产生活的水利设施和饮用水建设)以及其他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项目使用。各移民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项目法人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单位配合下,自下而上编制移民安置项目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经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移民综合监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审查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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