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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分级分类管理,单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责任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进度、质量、资金包干合同。

第五章 移民监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理制度,由监理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对各类移民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综合监理由相应的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施工设计和项目法人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派出监理工程师对移民安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移民档案管理进行全程监理。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如实向移民综合监理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中的单体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单体工程监理单位要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和综合监理机构提交监理报告。

第六章 安置验收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验收是在移民安置单体项目验收的基础上,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施工设计,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收。
  (一)省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项目管理移交手续。
  (二)州市级项目由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项目管理移交手续。
  (三)县级项目在省移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州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项目管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不同阶段验收需要,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准备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结算与审计报告等重要资料,为验收提供详实依据。验收结束后,应将上述重要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负责组织验收的移民主管部门应明确通知被验收单位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结束,同意转入后期扶持阶段。对移民安置验收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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