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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充分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农村移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按不低于该耕地征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6倍计算补偿安置费;移民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每减少一分耕地,补偿安置费在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16倍的基础上增加2倍,最高不得超过30倍。农村移民安置中已单独计列了水利工程补助投资的,应将水利补助投资折算到土地补偿安置费中,补偿安置费仍不能平衡移民安置水利投资的,应适当增加移民安置水利补助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建筑结构达不到土木结构的,按人均15平方米的土木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学校复建,学生宿舍达不到砖混结构,教学楼达不到全框架结构的,分别按砖混和全框架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第十七条 对国家立项(备案)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预可研、可研规划设计报告要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方可报审。国家立项(备案)批准后,实施规划由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省级立项(备案)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预可研、可研规划报告由项目法人及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送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相应的地方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土地(林地)征占用手续,项目法人不得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可研规划设计报告经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审批核准后,3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应对实物指标进行复核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调整和修改不突破国家、省审定投资的,经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批;调整和修改突破国家审定投资的,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商项目法人报实施规划审批机关审定。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工程施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由本行政区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移民安置规划组织设计,由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后方可拨款施工。
  第二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程开工以后,移民安置设计单位要派出设计代表进驻实施现场,帮助指导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在实施移民安置工程项目中,确需调整和变更施工设计的,由移民安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会商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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