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实施项目的自查自验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设立移民管理专门机构,并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移民安置前期规划设计工作,配合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的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与相关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
(四)与相关移民主管部门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五)协同移民主管部门审核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审批的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移民资金。
(六)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有关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征地报批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含林地)的征占用相关手续。
(七)按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配合相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
(九)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验收。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前,应编制规划设计工作大纲,商相关移民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占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可研报告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规划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和相关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物指标调查中涉及的征占耕地亩产值以库区实地测算的平均亩产值计算。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经产权人和被调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文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方能作为编制报告的依据。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当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以其他产业安置为辅,严格控制后靠安置。首先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受益县(市、区)安置;受益县(市、区)安置不了的,在其他县(市、区)安置。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编制,应当包括耕地占补平衡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移民安置涉及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址选择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迁移建设的城镇,按照原规模和标准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或者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需要迁移建设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业设计项目,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