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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安置选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将省、州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省、州市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并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
  (三)与规划设计单位、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完成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移民综合监理工作。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负责移民安置的计划统计工作。
  (五)组织编制省立项(备案)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并报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查。
  (六)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对省立项(备案)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项目,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参与县级移民安置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组织奉行政区内移民安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收。
  (八)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九)组织本行政区内移民的生产技能培训。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移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二)推荐移民安置方案,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工作。
  (三)按照省、州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省、州市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要求,分解、落实、完成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任务。
  (四)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对单项移民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编报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要求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土地使用权属调整(流转)协议”。
  (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施工设计,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程。
  (七)按照“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对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方案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移民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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