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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移民安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开发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验收。
  (三)组织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规划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预可研、可研报告的编制;组织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管理移民资金,并对移民包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负责移民安置的计划统计工作。
  (五)及时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六)协调项目法人与地方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关系;处理移民来信来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库区、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七)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专项工程检查、验收,并负责提交检查验收报告。
  (八)指导州(市)、县(市、区)移民机构的工作;指导州、市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参与州、市移民安置项目的检查验收。
  (九)对省级立项审批项目中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可研报告、实施规划报告和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设计报告实行专项审查。
  (十)加强对移民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跟踪关心移民的生产生活,组织移民的生产技能培训,监督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实施。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任务较重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任务单独设立相应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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