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5]8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已经由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5年5月21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