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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2005)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第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13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中的“省长特别奖”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将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中的“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申报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四、将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为“古籍整理文献”。
  五、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将“报省评审委员会”修改为“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
  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由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河北省社会科学特别奖每三年评定一次,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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