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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题检查和整治。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同时各地应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明确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没有按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市、县(市、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对制革、造纸、化工、水泥、炼焦、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子牙河、官厅水库上游、滦河等重点流域、区域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污问题的检查。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各阶段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15日前)。各级政府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7月1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8月10日)。各级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名单(设区市不少于10个,县级不少于3个)。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不少于5个)。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3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公开查处一批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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