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煤矿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管,及时吊销被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暂扣或收回停产整顿矿井营业执照。
(五)省监察厅负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特别是严厉打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与小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腐败行为。
(六)省公安厅负责对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爆炸物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购买、转供爆炸物品。并配合做好关闭矿井工作。
(七)省电力公司负责清理被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和设施,特别是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供电、转供电、偷用电行为。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7月21日~7月31日)。逐级成立联合执法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8月1日~12月31日)。各产煤市、县(市、区)迅速开展打击违法生产活动,要组织开展对停产整顿和应关闭矿井的联合执法,对四类关闭取缔的矿井要依法关闭到位,对属于五类停产整顿的矿井要监督煤矿企业按要求进行整顿、整改,严防非法、违法生产,确保停产期间的整改安全。省联合执法组从8月初开始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市今年年底前将打击违法生产活动情况书面报省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1月5日~31日)。在各市总结打击违法活动成果的基础上,省联合执法督察组分别赴各地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
七、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揽辖区内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并进行联合执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特别是强化县、乡政府的责任,确保相互配合,协调联动,见到实效。
(二)明确目标,强化调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目标和任务。各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各县(市、区)联合执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严格督查,整改隐患。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各类煤矿特别是属于“五整顿、四关闭”矿井的督查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对重点矿井、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察监控,并及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各类腐败行为,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确保落实。要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