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⑴无证非法矿井;⑵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违法生产的矿井;⑶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⑷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二)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以下五类矿井立即停产整顿:⑴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⑵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⑶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⑷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井;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矿井。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五整顿、四关闭”范围的矿井开展联合执法,对各产煤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和联合执法工作进行督查。
(四)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重点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的安装和使用、煤矿整改和实施关闭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五)严肃查处煤矿违法生产行为。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要求严肃追究县、乡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失职、渎职的责任;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腐败现象,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与或充当小煤矿“保护伞”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联合执法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督查工作,由付双建副省长任组长,于万魁、傅文才、秦文昌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其主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圣先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五、职责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暂扣或收回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及时吊销被关闭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加强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工作的日常调度,并汇总有关联合执法情况报省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将已经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并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办证申请的、提出申请但经确认不符合条件未被受理的以及审验不予颁证的煤矿再次下达停产整顿的监察指令,依法吊销已确定关闭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违法、非法生产矿井的查处,及时吊销已确定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暂扣或收回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并加快对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小煤矿的界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