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规为省级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明知是省级预算单位的资金而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省级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省级预算单位,按《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人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五十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及驻滇外机构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省级预算单位已开立,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账户,如未按要求上报未经登记、备案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以及多头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均要限期予以撤销;对长期未使用空户(无存款余额账户)以及项目实施已完成的专用存款账户要及时销户。
第五十六条 各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0年3月29日印发的《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00)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有关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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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基本情况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全称 │ │
│ │ 负责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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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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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编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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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处负责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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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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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依据 │ 年 月 日 │
│ │ │
│申请开立账户种类 │ 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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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立账户使用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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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职能部门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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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立账户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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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开同类账户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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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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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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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及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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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 │
│ │ │ │
│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签章: │ │
│ │ 年 │ │
│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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