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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经办外币业务的省级预算单位,可按规定开设外汇账户。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确因特殊需要,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省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
  (三)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要增加开设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实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可按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省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依据;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
  5.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签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二)。
  第二十条 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财政部门应在《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三),附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下同)报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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