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5]79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现将《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省级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备案和年审制度。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接收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根据需要,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对暂不具备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经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基金专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和单位住房基金及利息、购房补贴等资金。
省级预算单位原开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按规定予以撤销,相关资金分别归并到“住房基金专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属个人账户,不纳入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中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