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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全省村通电话工程意见的通知

  (二)通信机房和基站铁塔使用土地,由项目所在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市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以市为单位分期报批。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村通电话工程”的项目优先办理。
  (三)电力部门负责“村通电话工程”中通信电源的引入,通信用电单独挂表计费,并与物价部门协商,在电价核定时给予最大优惠。
  (四)“村通电话工程”通信线路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所使用的光、电缆,申报纳税时其价值在工程收入中扣除。
  (五)对“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中的移动通信基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研究,减免基站检测费用。
  (六)各电信运营企业在“村通电话工程”实施中,可采用各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经济适用的技术实现方式,如采用许可范围以外的技术手段,须报省通信管理局审批。
  (七)各电信运营企业对“村通电话工程”的资费标准,可灵活制定各种形式的优惠方案,并报省通信管理局审批或备案。农村通信资费标准不得高于目前现行资费标准,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均不得高于固定电话资费标准。
  三、加强“村通电话工程”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省政府成立河北省村通电话工程领导小组,宋恩华、付双建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于万魁、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张峰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电力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及有关设区市政府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峰同志兼任,负责具体实施“村通电话工程”的相关政策和计划,组织工程的建设和监督。
  (二)有关市、县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相关政策、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要积极协调“村通电话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动员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支持工程建设。要加强对已通电话通信设施、线路的保护,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打击破坏、盗窃通信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破坏盗窃通信设施事件的发生。
  (三)省村通电话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派出工作组到有关市、县监督检查,会同有关市、县加强对“村通电话工程”完成情况的统计、确认,并具体研究农村通信的具体管理和运行机制。
  (四)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要保证村通项目的正常运营,保持通信畅通。要进一步发挥主动性,克服困难,加大对农村通信建设的投入。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已建成的农村通信设施进行撤除、关闭。本意见实施后,已通电话村的通信保障仍由原运营企业负责。省内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无论是否承担“村通电话工程”,均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当地“村通电话工程”项目与现有电信网的接入和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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