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放宽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比例。凡投资人以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高新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人协商确定。
14、放宽私营有限公司冠用“河北”名称的注册资本条件。私营有限公司冠用“河北”名称,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低为100万元,其中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由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科技型、服务型、出口创汇型的有限公司由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承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持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获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的,可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
15、放宽私营企业名称的行业限制。企业申请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表述行业特点的,其注册资本由1亿元以上降低为30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行业由5个以上降低为2个以上。
16、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经营场所的产权人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7、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由原来的5个以上降低为3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原来的1亿元以上降低为3000万元以上。
18、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前置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支持规模型私营企业发展。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在省、设区市、县(市)之间自主选择注册登记机关和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实施绿色通道工程,提高服务效能
20、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验照工作,由县级工商局下放到工商所,方便经营者就近申办个体工商户。